云南省消防條例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消防責任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四章 組織保障
第五章 滅火救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其他組織、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消防工作,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員會,負責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消防救援機構根據軍事設施主管單位的申請,對軍事設施消防工作的監督管理提供協助。
第六條 每年11月為消防安全月,11月9日為消防日。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單位應當在消防安全月期間集中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滅火、應急救援及逃生自救演練等消防活動。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消防隊(站)建設、消防宣傳等公益活動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活動。
第二章 消防責任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四章 組織保障
第五章 滅火救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來源:昆明消防